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汕尾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汕府[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尾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十日

汕尾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编制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三)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

(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设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五)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加强鼓励支持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故的综合素质。

四、分类分级

(一)本预案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汕尾实际,可能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1、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交通运输事故;

3、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I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②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③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2、Ⅱ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下、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②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③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3、Ⅲ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下,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下、千人(300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②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③市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重大事故)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重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重大事故)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一)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事故应急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如市长不在汕尾时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相关行业和领域分管副市长以及公安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和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

(四)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

(五)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省有关救援力量等。

二、应急管理机构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信息。

(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办理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专业组主要职责:

1、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主负责,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为主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控制和治安管理,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消防、交警等警力以及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指挥中心指定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在先前建立的专家资料库中选择并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局、市交通局为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物资保障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水上交通(码头渔船海难)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交通局、汕尾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主负责。

9、善后处理组:市指挥中心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现场保护

一、报告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O报警,120医疗急救、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市安监局值班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报告汕尾市人民政府(值班电话:3371859),并同时报汕尾市安委会办公室(电话:3362556)。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通知分管副秘书长转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时报告市委值班室,市委秘书长、市委书记。

二、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报告人在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提供以下情况: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二)事故类型;

(三)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四)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五)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六)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七)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险的事宜;

(九)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电话联系方式。

三、信息处理

(1)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2)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性进行研判,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

(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市领导反馈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

四、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四章应急救援处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的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确定重大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三、市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和救援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为了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及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控制旁观者进人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地区内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等。

(二)安监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救援、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交通、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四)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及抢险救援可能延续时间内的气象要素预报,必要时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进行应急救援。

(五)环保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各项环保指标的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六)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

(七)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救援等工作。

(八)经贸、交通等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配、供应和运输工作。

(九)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

(十)国资部门参与由其监管的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业的应急工作。

(十一)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一)火灾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三)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五)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汕尾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按中心指令协同配合处置。

(六)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七)各类在建和已建成建筑物坍塌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城管局、国土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八)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九)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汕尾质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建设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经贸局和汕尾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

(十一)旅游领域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旅游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十二)其他事故专业抢救,分别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单位支持配合。

六、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七、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三、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信息与通讯保障措施

(一)构筑汕尾市集中管理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信息通讯平台、建立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警报、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二)物资与运输保障措施

根据救援需要,不但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而且要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设施建设,重视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按照国家产业标准和要求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市应急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用相关部门所有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三)人力资源保障措施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或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应当与企业外的消防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各级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四)医疗卫生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辖区内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五)应急财务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解决。

(六)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纳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掌握应急救援知识,增强应急救援意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各专项应急指挥中心依据专项预案的内容。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结合《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各有关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

(七)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四)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故意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一)市公安、安监、经贸、国土、交通、卫生、教育、建设、海事、质监、信息、旅游、电力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责,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于今年3月底前制定完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预案名称和牵头单位详见附件);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于6月底前制定完善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汕尾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专项子预案目录

序号预案名称牵头单位

1汕尾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公安局

2汕尾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公安局

3汕尾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安监局

4汕尾市重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国土资源局

5汕尾市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建设局

6汕尾市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汕尾质监局

7汕尾市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建设局

8汕尾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经贸局、汕尾电力局

9汕尾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急事件反应预案汕尾海事局

10汕尾市水域船舶重大溢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汕尾海事局

11汕尾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市信息产业局

12汕尾市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市卫生局

13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教育局

14供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市建设局

15水上交通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市交通局

16旅游领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市旅游局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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