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文号:韶府〔2007〕92号
颁布日期:2007-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韶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附属设施用地。

除工业用地外,其他营利性的公用设施项目用地、公益项目用地、营利性教育项目用地、营利性医疗项目用地出让,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结合土地市场需求状况,编制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工业用地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供地区域和范围等。

第四条市、县(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辖三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批准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财政、环保等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出让地块应当优先安排在产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内。

项目用地可以采用预申请方式初步确定意向企业。

第六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七条应公开交易的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属国家所有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原则。

(四)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

第八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所规定的价格。

第九条凡具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条件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与工业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但属标准厂房用地等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确不需具备先前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条件的,竞买人资格按出让公告中明确的对象为准。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经贸、外经贸、城乡规划、财政、环保、建设、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出让年限。

(二)出让地块的供地方式、公开交易的起叫价。

(三)出让地块的规划指标及要求。

(四)出让地块的竞买人资格和要求。

(五)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目录、投资总额、工艺技术、生产规模、资质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开工竣工时间、土地转让出租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土地出让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竞买人须知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公开交易的具体规则、程序要求及交易机构等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受让人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符合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须明确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条件:

(一)付清土地出让金,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并且地面建筑物全部竣工,依法办理房产转让手续。

(三)新受让人必须符合原出让文件中限定的竞买资格,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工业用地依法转让后需续建、新建、改建厂房的,在申报转让登记前,新的受让人须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新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出租,但必须符合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须明确出租工业用地使用权条件:

(一)付清土地出让金,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地面建筑全部竣工,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三)除标准厂房等工业房地产用地可以出租外,其他工业项目用地须在地面建筑物全部竣工5年后方可出租。

(四)承租人应当符合原出让文件中限定的竞买资格,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五条发展和改革、经贸、外经贸、城乡规划、财政、环保、建设、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采用联席会议的形式监督受让人按出让方案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经批准的投资项目要求进行建设和使用土地,并联合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在约定动工建设的期限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除外),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决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第十八条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实施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供地的,以及依法批准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