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中府〔2008〕80号
颁布日期:2008-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8〕8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山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二章适用

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在已确认的职权界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本实施机关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分类,并按本规定要求,对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作为本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应当在向社会公布实施前报市法制局审查备案。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还应根据行政处罚依据的变化或执法客观条件的变化,定期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进行调整,并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九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30日内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时,应当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相近的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适用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原则;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列明情况,对何种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违法行为设定多个行政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可以根据情节规定一个处罚数额、比例或倍数;

(五)违法行为符合较重、较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

第十四条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第十五条制定较轻行政处罚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

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和情节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根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第三章程序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执行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被检查对象、执法原由、执法结果进行登记。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处罚决定中有关较重、较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再报机关负责人审查签发。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从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检查、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投诉机制,严格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条政府法制、监察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由市法制局责令改正,并视改正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中予以扣分,涉及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市法制局暂扣或报省政府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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