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关于给予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中府〔2000〕19号
颁布日期:2000-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山市政府关于给予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的通知

中府〔2000〕1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并配合"工业立市"战略的实施,决定给予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

一、在现行收取办证费用按中心城区、其他镇区、经济欠发达镇区、综合改革试点镇的不同收费标准基础上,将工业用地办证费用的收取标准分为两大类:1、优先鼓励发展(表一);2、限制发展(表二)。类别审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

二、属中心城区优先鼓励发展类的工业项目用地,城市配套设施费与垦复金本市留成部分分别减收4000元/亩;属中心城区限制发展类工业项目用地,费用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三、属其他镇区优先鼓励发展类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费与垦复金本市留成部分分别减收4000元/亩;属其他镇区限制发展类工业项目,用地费用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四、经济欠发达镇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的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标准按原定政策的年限及标准执行,期满后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五、市计划委员会在办理立项时必须根据《中山市产业发展序列目录》及产业相关政策严格审查具体建设项目和界定项目类型,做好建设项目的调查跟踪工作,涉及外资的建设项目,应与外经贸委、工业发展局等部门共同完成项目的审查工作。

六、规划、国士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七、本通知自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优先鼓励发展类项目用地税费一览表(略)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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