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1999]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处罚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

法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

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市府直属各单位委托

其他组织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

5000元以上罚款或其他财产罚;

(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罚款

或其他财产罚;

(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等行为罚;

(四)对公民处行政拘留的人身罚;

(五)经传媒报道、在本市及以上范围影响较大的申

诫罚、财产罚。

法律、法规及规章已界定重大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

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

罚备案工作。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各镇

(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

构,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法制局

备案。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联合上报备案。

第五条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第六条市法制局有权调阅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各镇

(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

构应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市法制局对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作如下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处罚是否公正;

(五)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八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市法制局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

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符合法定权限的,予以

登记存档,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

建议报送单位移送司法机关;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的,依复议程序办理;

(四)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出《行政执法

督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纠正或撤

销。纠正或撤销后,书面报告市法制局。其中重新作出属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规定上报

备案。期满不纠正或撤销的,提请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

督察决定书》,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报送

单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3、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当事人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

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应将复议或诉讼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告市法制局。

第十条市法制局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扣其

行政执法证件,并可建议广东省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三)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

人使用的;

(八)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

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市法制局在行政处罚备案工作中,发现各

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其派出

机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

抵触的,按《中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

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对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

定作出的督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市政府自收

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

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

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直

属各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登记、统计制

度。行政处罚统计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法制局。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

府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责成

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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