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周政[2003]42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整治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特制订《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整治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的行为:

(一)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违规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

(二)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重复收费、少服务或不服务也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

(三)本属于政府部门无偿服务却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的;

(四)利用权力或行业管理职能进行集资或摊派的;

(五)违反规定,随意罚款或超标准罚款的;

(六)粗暴执法,以言代法,以罚代管,吃拿卡要的;

(七)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的;

(八)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个人或单位以书信、电话或口头的形式向监察机关或整治企业经营环境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作好记录、登记、备案工作,作为结案后奖励的依据。

第四条监察机关和整治企业经营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对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分析,按照办案程序,迅速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经调查举报属实且案情重大的,对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有功的个人或单位给予物质奖励10000元。

第六条奖金由被举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支付,其中被举报单位(二级机构)承担80%,主管部门(一级机构)承担20%。由企业环境办书面通知财政部门从其办公经费或事业费中扣除。同时,对违规收费全额收缴财政。

第七条举报人或单位要求对举报保密的,办案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对因失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周口市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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