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清远市市直经营额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08〕77号
颁布日期:2008-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清府办〔2008〕77号

转发清远市市直经营额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清远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经2008年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入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有关行政和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取费用(含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中介服务收费,以下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及其费用的管理,以及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性收益(以下统称资产经营性收益)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经营性收益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用于租赁、经营、投资、合营(合作)等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市直行政和事业单位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含中介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征收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条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法定执收单位按规定直接征收,资产经营性收益由各所属行政和事业单位直接征收,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条件许可的,实行委托银行代收。

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先归集于只收不支的单位收入汇缴专户(未开设收入汇缴专户的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开设),按月上缴市财政专户,月终清零。逾期不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收入汇缴帐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取消单位收入汇缴专户。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具有资产经营性收益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按年度编制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计划,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对依法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的行政和事业单位,根据其单位收费、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计划,结合部门或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在考虑事业单位特殊性的前提下,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依照“专户管理、加强监督、保证支出、适当统筹”的管理原则进行审批。(注: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性支出如租金收入等按市人大批准通过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八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的收支计划经审批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对收入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单位,支出应按收入的完成情况相应调减;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遇有重大事项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的,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的经营性资产规模以市清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数为基数,每项经营性资产由市财政部门备案(鉴证);处置经营性资产、改变资产用途(经营变非经营、非经营变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征收计划数,以上年度收入数为基数,考虑经济增长、政策体制、加强征管和业务量增减等因素核定。

第十一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支出计划数,以上年度支出数为基数,并根据以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将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说明。

第十二条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两部分。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补助支出等;专项支出包括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修缮支出、经营服务成本、应交税金、其他专项性业务支出等。

第十三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单位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按国家、省的人事政策、法规规定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工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就工资福利等方面订立的聘用合同,须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须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立项,并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市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按进度拨付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报帐制管理。车辆、设备购置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其中车辆购置须经市小汽车定编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的经营服务成本包括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耗费的材料、费用及税金支出,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实际支出填报。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资金的安排进行规范和控制,每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按一定的规模安排支出控制数,支出控制数与征收收入的差额由市政府统筹安排。2008年作为过渡年度,暂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的支出参照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模式执行。

第十七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年度收支计划参照部门预算“两上两下”的程序上报和审核下达,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审批和下达。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收支计划以及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

第十八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应当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票据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各部门和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或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部门或单位的性质、收入项目性质以及收入取得的方式,分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过去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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