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实施《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8〕1号
颁布日期:2008-0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办〔2008〕1号

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实施《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实施<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残联反映。

二○○八年一月二日

关于实施《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意见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确保《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均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人数×1.5%=应安排残疾人数。

二、征收标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部属、省属驻潮机构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度应当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民政部门批准确认的福利企业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简化手续,便于征管,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不超过规定负担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则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平工资80%计征就业保障金)的原则测算、换算为按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和统一费率1%计算征缴(计算公式:工资总额×1%=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单位人平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人员平均工资80%的部分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收办法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部属、省属驻潮机构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征缴,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30天内直接到同级财政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二)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缴,所征缴的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定期划入财政专户。实行按月征收,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按当月工资总额的1%,在申报缴纳税收的同时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

(一)核定残疾人就业程序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底(2008年度于2008年1月20日)前带齐相关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核定手续,经核定确认已依法足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予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则按实际缺额人数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收或减收手续。逾期未办理核定确认手续的,视同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按规定征收,候用人单位补报手续确认后退款。

(二)办理退款手续

如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办理退回已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必须带齐下列资料进行审验:

1、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残疾人证》;

3、《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4、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书》;

5、单位上年度缴纳的社保基金名单及《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6、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

7、《潮州市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审核退款申报表》。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到同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缴资料审验手续,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用人单位办理退款手续。如达不到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则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计退。

(三)征收时间及方法

就业保障金实行跨年度征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征收时间为每年6—9月份,一年征收一次。企业类各用人单位采取逐月征缴。

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地税代征保障金专用软件,并入全省地税“大集中”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印制的地方税务通用票据。

(四)减、缓、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或缓缴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部属、省属驻潮机构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具体条件按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转发广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潮残联[2001]3号)的规定执行。由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应于当月底前带齐相关资料到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次月的缓、减、免缴的相关手续;经批准同意缓、减、免缴的,属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由残联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方式通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工作责任

(一)用人单位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期限内没有向税务部门申报缴款或逾期不缴纳的,由同级残联发出催缴通知书,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方税务部门可在纳税帐户直接划缴,也可由同级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政府性基金不流失;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确保于次月5日前将就业保障金分级入库,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各级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的监督和稽查。

六、奖励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含从事工作者)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1500元。凡经民政部门确认批准为福利企业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就业)已享受国家其它优惠政策的,不列入年度奖励范围。

七、经费保障

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及网络维护经费,按年度征收总额的8%提取;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审工作经费、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计划,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附件:1、《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潮州市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审核确认申报表》

3、《潮州市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