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提出的《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湖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荆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9号)精神,加大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力度,切实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收缴,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未达到比例的单位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机构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
(二)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均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入当地国家金库。
(三)中央、省驻荆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依据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委托,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
中央、省驻荆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依据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委托,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就地征收管理。
(四)荆州开发区所辖的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和征收。荆州开发区所辖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入国家金库。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保障金计算公式:(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应交纳保障金数额。
四、征收程序
(一)年审。
1、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开始征收保障金之前,按照规定权限向用人单位发出年审公告或年审通知。
2、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劳动统计年报表》、《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就业体检表、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劳动用工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用人单位印章等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各种报表以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未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相关申报资料和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3、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按照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和证件进行即审即核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后,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表》,并交该单位确认签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地税机关、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各执一份。属于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应同时将应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名单、应缴费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传递给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依据。
(二)缴纳保障金。每年6月30日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向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分别向其主管征收机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保障金。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授权同级财政部门从应缴保障金单位的部门预算经费中进行抵扣。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弄虚作假或拒绝交纳保障金的,要依照《湖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保障金的缓、减、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底财务报告,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机关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五、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发放、审核工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严格入库和支付制度,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效益;会同残联对保障金减免的审批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款项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及时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控管业户的单位名称、地址、职工人数、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配合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保障金的核定、征缴和宣传解释工作,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
(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负责将有关资料及时转交地税部门;负责文书发放、减免管理,对逾期未缴或少缴的单位核定滞纳金,并负责催报催缴、违章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做好保障金的结算、入库工作,开展优质服务,并结合工作特点积极支持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单位、企业用人信息、就业岗位、残疾职工办理劳动保险情况;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为残疾人安置就业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六)人事、统计部门:负责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单位名称、职工人数、工资和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等统计资料,配合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的核定工作,作为年审和征收保障金的依据。
六、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直接就地缴入同级国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的保障金缴入财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月缴入同级国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荆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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