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府发〔2008〕21号 |
|---|---|
| 颁布日期:2008-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顺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08〕2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安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顺市民政局、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低保Δ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9月8印发
共印120份
关于开展对不具备参保条件国有、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放生活费试点的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精神,对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生产经营不正常,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国有和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试点范围。现结合安顺实际,提出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申请纳入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的国有、集体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1988年1月1日以前经省、地、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注册,参加正常年审;
(二)已经停产(业)三年以上,且无条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试点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了用工手续,并有记载;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10年以上。
(三)对年龄偏大,2008年12月31日前达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也可比照安市劳社字〔2005〕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试点工作,履行审批手续,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区)也必须建立相应制度。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纳入试点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认定、审核及所需资金按照管辖权限分级、分部门负责。中央、省属企业所办的集体企业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区)负责。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经贸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国有、集体企业资格的初步认定。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试点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的初步认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初审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的审批。
(四)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镇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符合试点条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的筹集和监管。
其他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五、申报认定和领取程序
申请纳入按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试点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和领取生活费:
(一)申请纳入试点的国有、集体企业,由申报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安顺市不具备参保条件国有、集体企业认定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成立批文等相关资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县(区)经贸部门予以初步认定。市、县(区)经贸部门于11月1日前将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申请认定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安顺市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认定花名册》和《安顺市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审核表》,并提供个人档案等相关资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初步认定。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于11月1日前将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初步认定的国有、集体企业和退休人员,由市、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市、县(区)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后,及时将审批结果送市、县(区)民政部门。
(四)市、县(区)民政部门及时将《安顺市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认定花名册》和《安顺市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审核表》分发到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统一登记,并于12月31日前将民政部门印制的《安顺市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五)市、县(区)民政部门在指定银行为退休人员办理生活费发放银行卡,并通过街道(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将银行卡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市、县(区)民政部门按月向指定银行注入资金,保证退休人员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
六、其他要求
1、对纳入试点的国有、集体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不到认定条件,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认定条件的职工,可列为认定对象,待其达到退休年龄仍未参保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并审核符合领取生活费资格,由民政部门对其《安顺市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审核表》进行审核,从认定后的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2、街道(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低保所)要建立领取生活费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态按月调查制度,认真了解情况,防止虚报冒领,并将调查结果按月向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及时答复。
3、符合纳入试点的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资金来源渠道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变;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比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资金根据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自筹,统一划拨给民政部门兑付。
4、凡具备参保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按规定领取了生活费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不再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得纳入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的范围。
5、今后国家、省如有相关规定,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安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安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顺市民政局
安顺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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