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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7年第66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8件规章:
一、《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1995年8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二、《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1995年8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三、《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四、《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五、《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0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六、《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2000年1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修正,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再次修正)
七、《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6月1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八、《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3年1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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