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7〕185号
颁布日期:2007-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7〕1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次全州污染源普查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06〕47号)要求,为指导开展全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依据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技术进步提供依据。建立州与县市、开发区之间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州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⑴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⑵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见表一);⑶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见表一)。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县城、建制镇居民生活污染。

本次普查只普查到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普查对象满足普查规模要求均纳入普查范围。

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营的供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纳入普查。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活源的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普查对象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

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中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摄影扩印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但是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

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所不纳入普查范围。

县城(县级市)、建制镇的城镇生活污染源均纳入普查范围。乡村、集镇的生活污染源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馒头店、烧饼店、面包房、蛋糕房、豆腐房等只有街头门面与底店的不纳入普查范围。餐饮业的早点摊和夜市不纳入普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有的不对外经营的洗染设施,不论设备容量大小,一律不纳入本次普查。

生活源普查规模划分标准和生活源普查指标分别见表二、表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⑴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⑵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⑶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⑷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⑸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⑹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⑴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⑵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⑶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⑴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⑵以县城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⑶县城、建制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煤矸石、尾矿、粉煤灰、磷石膏、冶炼废渣、炉渣、放射性废渣、有机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州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州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州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全州污染源普查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和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技术规范;调查工作按属地管理进行,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6):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6月底前,州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贵州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8.7—2008.12):建立全州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在国家和省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各县市、开发区各负其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全州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普查领导小组)在贵州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州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州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州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州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开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州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州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开发区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州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州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州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州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凯里军分区后勤部、州武警支队按总后勤部的要求组织实施普查。

(四)培训。

各县市、开发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普查培训教师由州级负责培训,其余普查人员由各县市、开发区组织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贵州省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按照国家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州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县市、开发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州和各县市、开发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开发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县市、开发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06〕36号及黔府发〔2007〕47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州和县市、开发区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市、开发区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国家和省普查办安排我州的普查补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办理。州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组建普查办公室、落实工作条件、前期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市、开发区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组建普查办公室、落实工作条件、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等。州财政对财政特别困难的个别县(市、区)所需普查经费给予支持。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工业源普查重污染行业及重点行业名录

2.第三产业普查规模划分标准

3.生活源污染物普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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