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07〕25号
颁布日期:2007-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钦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钦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

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落实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财教〔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时间、范围和对象

(一)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时间。自200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实行生活补助。

(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须在本校内住宿的学生)列入补助范围。

(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孤儿、特贫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无力负担寄宿制学生生活费的学生。优先考虑孤儿、单亲贫困家庭、残疾贫困家庭、绝对贫困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标准,具体对贫困学生划分贫困等级,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

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学生、农村非贫困家庭的学生、非寄宿制学生,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一)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财力困难的县、区可以分步实施,争取到2009年达到每生100元/年。

(二)经费来源。补助资金主要由县、区负担,市给予适当补助。市负担的比例为:灵山县、浦北县,2007年、2008年每生负担10元/年,2009年以后每生负担20元/年;市辖区,2007年每生负担10元/年,2008年每生负担15元/年,2009年以后每生负担30元/年。

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程序

(一)上报贫困生情况。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每年11月底向市财政局、教育局上报本县、区贫困生的数量、学校分布等有关情况。

(二)确定补助名额。市财政局、教育局对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上报的贫困学生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当年补助名额。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再按照各校实际将贫困学生数分解到学校。

(三)确定受补助学生名单。学校会同村委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贫困学生数和补助条件确定受补助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申请。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本学校贫困生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按照规定的补助条件,确定补助对象。组织有条件获得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钦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然后上报县、区教育局。补助人数不得少于市审核确定的补助名额。不允许出现按在校生人数平均分配补助名额、轮流补助贫困生或将补助对象集中在某个年级段的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审核。学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校代表、学生家长、村(居)委会干部和老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的家庭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3.公示。各学校根据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补助名额,将拟受助学生名单及困难情况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镇及村(居)委会范围内公示,同时要公开享受补助的条件、金额以及补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督和申诉等工作程序,公示期为7天。

4.申报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要立即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区教育局,经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由县、区教育局、财政局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5.发放。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经审核无误的名单,按标准核算补助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费,并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资金拨付到位。

四、建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对各学校上报的贫困学生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批复相关学校。县、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工作台帐和享受补助学生名单、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将核实后的贫困学生数据和本县、区学校教材选用情况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动态信息系统。

各县、区要于2007年3月底前制订出本县、区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附件:钦州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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