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文号:秦政〔2008〕174号
颁布日期:2008-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秦政[2008]17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增强取暖费补贴发放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根据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际,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

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公务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计算;在职工勤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计算。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基本退休费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在享受住房面积范围内,个人负担15%,其余由财政给予补贴,或参照在职和退休人员执行与工资挂钩办法,由个人任选一种。

二、在规范津贴补贴时,为弥补工资套改过程中三类人员(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援藏、援疆、援坝人员)原有工资优惠被冲抵而增加的“增发津贴补贴”项目,属于基本工资性质,按实际发放数额计入取暖费补贴计算基数。

三、按新办法计算取暖费补贴比原办法降低的人员,继续按原补贴数额发放,待取暖费补贴计算基数高于原补贴数额后再执行新办法。

其他事宜仍按《秦皇岛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改革暂行办法》执行。

本补贴标准自2008—2009年度取暖期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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