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秦政办〔2008〕91号
颁布日期:2008-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政办[2008]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残联等十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秦皇岛市关于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市级托养服务。

依托市残联企业管理发展中心现有人员,租用场地建设示范型机构,2008年底前开展托养服务工作。

(二)县级托养服务。

海港区、北戴河区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卢龙县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抚宁县2011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昌黎县2012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山海关区2013年建成并投入使用;青龙县2014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提前筹建。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主导。托养服务工作要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二)公益性质。托养服务以就业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康复、教育、工疗、农疗、娱乐为一体,属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的工作,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三)因地制宜。根据各县区实际选择和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机构,形成目标一致、形式不同的托养服务体系。托养服务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精神病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是依托或合作的关系。

三、托养服务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残联自办。市、县(区)残联有场地、人员、资金的,可自办具备托养服务功能的安养院;有人员、设备、资金,但场地较小,残疾人无法住宿的,可办庇护工场或工疗站,实行日托;有较大场地,适宜搞种植、养殖业,又能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可办农疗站,专门托养已治愈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时间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二)整合社会资源联办。各级残联在不背包袱、不承担无限责任、确保服务项目规范的前提下,以提供场地、部分投资等方式,与养老院、精神病院、企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用租赁、联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利用荒山、草地建农疗站。

(三)民办公助。对资金量需求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民间托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四)社区服务。以智力残疾人为对象,以社区为单位,根据智力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活动等托养服务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五)购买服务。对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实行购买服务,推进托养服务机构良性发展。

(六)管理定位问题。在功能上,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建立托养服务机构,都要确定托养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公疗、就业训练等为一体的,与就业相结合的功能定位。管理定位也要恰当。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残联应当是托养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对于由残联解决补贴、资助经费的民办机构、社区机构,残联即是合作者,也要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责权利要明确,以保证机构平稳安全运行。

四、政策措施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各种税费减免等优惠待遇。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物价、编制、教育、体育等部门要对托养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可采以奖代补等办法,解决制约民办托养服务机构发展的问题,充分调动民办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二)托养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从各级残联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与有关部门合办的,合作单位人员编制可共用;可以申请政府公益性岗位,按照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则选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动员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义工、志愿者等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三)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的方式解决。具体筹集方式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收取托养对象缴纳的费用,要考虑到机构的运行、当地的生活水平、残疾人家庭的承受能力和有关规定,要得到物价部门的批准,可参照省收费标准。

(四)劳动产品引进与扶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提供康复劳动生产。托养服务机构要主动引进适合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简单劳动产品项目,加强对劳动产品的质量管理,利用产品项目优势,打造康复劳动项目品牌。

(五)服务对象的确定。根据目前的相关实际情况,托养服务的对象界定为由家庭供养的,处于就业年龄且不在业的轻度智力残疾人、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六)托养服务与就业相结合。建立托养服务与就业相结合的机构,一是要有托养服务业务;二是要有适当规模的、能产生一定效益的生产经营项目;三是残疾人能够从事全日制工作;四是应当与残疾人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且,只要达到规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比例和其他条件,还可以申请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托养机构搞不了生产经营,也可以在机构下面附设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把托养服务机构中适合就业的残疾人安排在工场就业。

五、切实加强对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托养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成立由残联、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编委办、教育局、体育局等部门组成的托养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相关问题,及时协调沟通,解决托养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研究,制订规划。各县区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地托养服务对象底数和托养服务需求情况;在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制订符合当地实际、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方案。

(三)加强协调,明确职责。残联负责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托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给予支持,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卫生诊疗和精神卫生教育,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产品或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登记。民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残疾入托养服务工作的开展。各新闻媒体要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管理,规范发展。各县区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委托服务协议制度、托养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托养对象守则、日常工作纪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家属联系制度等完善的规章制度,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五)托养机构的服务。建立托养服务机构要选配有文化、懂专业、有爱心、肯奉献的工作人员、服务人员,进行政策制度、职业道德、服务业务的培训,培养一支良好的服务队伍;要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参与托养服务。还要建立生活照顾、技能培训、就业训练、康复治疗等方面的服务程序、服务标准。要把残疾人及其亲属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以良好的服务促进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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