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08〕111号 |
|---|---|
| 颁布日期:2008-07-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庆政发〔2008〕111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庆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现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和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涉及这项工作的相关部门,要服从大局,紧密配合,按照各自的分工,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庆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庆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甘政函〔2008〕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总体要求
(一)实施目的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就是由一个政府部门即新组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分属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通过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形成行政执法合力;改善城管执法形象,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现行城市管理体制为切入点,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从制度上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
(三)基本原则
坚持市区合一,一级管理,以块为主原则;坚持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统一规范、有序协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
(四)实施步骤
坚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相结合,总体部署,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先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在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领域全面推开。
(五)主要任务
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组建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逐步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二、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
(一)机构设置
市级人民政府不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撤销“庆阳市城建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西峰区城市管理局”,组建“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牌子,两块牌子、一套机构,为区政府直属的全额拨款副县级单位。
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内设三个科室,即办公室、法制科、督查科和直属一、二、三、四中队。
各县待条件成熟后组建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人员编制
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0名,其中领导职数4名,局长(队长)1名,副局长(副队长)3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职数18名。
(三)管理体制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市区合一,一级管理,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执法权限和主要职责
(一)执法权限
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我市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后,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主要集中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限: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审批,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各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政处罚权;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政处罚权;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饮食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其他职责。
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区级政府所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职责
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中“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的精神,围绕以上“八项行政处罚权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其职责:一是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制定和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三是负责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人员工作职责和人财物管理制度;四是负责对各执法中队的执法检查、审查和督办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应诉、组织听证、工作考核等执法监督工作;五是负责同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的执法协调工作;六是负责本单位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工作;七是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八是负责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执法队伍和工作机制
(一)队伍组建
1、队伍组建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公开”和“既保证执法人员素质,又尽量减轻财政负担,妥善安置原有人员”的原则,新录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公务员招考程序,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新组建的队伍实行试用制度,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2、执法人员录用。对现有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摸清底子,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条件审核后选用,人员不足部分从相关机关单位内部择优选调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3、执法队伍培训。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全员培训,经考试取得执法资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4、原有人员安置。对原城管机构未能过渡录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隶属关系进行分流安置。
(二)执法主体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取得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开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执法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在行使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
(四)复议管辖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对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五、经费供给和设施设备
(一)经费供给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二)服装、设施配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服装应严格区别于公安制服。办公地点及用房设施和通讯、交通工具,具体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六、制度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后,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接受政府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建立精简、高效、规范、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落实领导责任,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庆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重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工作。
(二)工作分工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负责工作职责、执法职责配置等项工作;市、区委组织部负责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配备等工作;市、区编办、区人事局负责机构设置、编制以及执法人员选调、录用、分流等项工作;市、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执法人员培训、审查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等事项;市、区建设、财政、环保、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1、庆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从相关部门划转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限。
附件1:
庆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强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李银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章志兼副市长
岳中峰市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成员:贾正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彭益民市编办主任
史俊录市人事局局长
黄占俊市财政局局长
王富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献忠市建设局局长
赵明市环保局局长
杜庆武市工商局局长
罗俊峰市规划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贾正廷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从相关部门划转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权
一、从建设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31项)
(一)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方面的(13项)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的;
9、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2、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涉及该法条款的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涉及《城市绿化条例》方面的(6项)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5、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化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涉及该法条款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涉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方面的(12项)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7、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8、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9、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1、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2、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涉及该法条款的第四十二条
二、从规划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3项)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3、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三、从环保部门划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5项)
(一)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方面的(4项)
1、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2、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4、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涉及该法条款的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二)涉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方面的(1项)
1、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
涉及该法条款的第三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从公安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共10项)
(一)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的(2项)
1、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
2、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
涉及该法条款的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三条
(二)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方面的(3项)
1、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3、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涉及该法条款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
(三)涉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方面的(5项)
1、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2、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4、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5、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涉及该法条款的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五、从工商部门划出的行政处罚权(1项)
1、商贩沿街巷乱摆摊点的。
涉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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