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过程中紧急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过程中紧急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石政办发〔2007〕106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07〕10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和《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过程中紧急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将河北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和河北省交通厅、公安厅制定的《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过程中紧急事件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蒋洪江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文昌、市交通局局长孙吉明担任,成员有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交管局主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解决处理计重收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应对出现的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市公路桥梁投资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党组成员、市公路桥梁投资管理中心主任高万贺担任。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名单于12月28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要明确管理职责。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统一步调,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实施计重收费过程中辖区安全稳定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市交通局要做好计重收费前的设施、设备准备,组织好路政队伍和收费人员培训,制定收费站应急方案,加强各收费站计重收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市物价局要做好新收费标准的执行与落实工作;市公安局要将收费站点及周边治安防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对因实施计重收费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和交通拥堵及时处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三、要建立协调机制。各县(市)政府要定期对计重收费工作进行研究,听取有关部门和收费站关于计重收费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协调好收费站所在地乡镇和村的地方事务。各收费站要及时主动向所在县(市)计重收费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经常与当地公安部门的沟通,注重与当地乡镇村各级的联系,建立起快速便捷的信息反馈渠道,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运行机制。特别是开通计重收费初期,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经常巡视或指派专人驻守收费站,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四、要严格应急反应程序。当计重收费实施过程发生紧急情况时,收费站要立即做好现场局面的控制工作,开放相关通道,尽快疏导交通,并向当地计重收费领导小组和公安部门报告。各县(市)政府要立即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快速反应,共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并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石家庄市计重收费领导小组。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报警后,要高度重视,及时出警,依法处理,控制局面,维护稳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为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在借鉴其他省市计重收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计重收费基本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程度,根据实际测量的车货总质量,按照“标准车型、标准装载、标准收费;标准车型、超额装载、超额收费;超限车辆、加重收费”的原则,即轻车少收、重车多收、超限合理加收的原则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确保车辆公平合理地缴交纳通行费。
(二)保护守法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则。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在确定计重收费的费率标准和规范超限运输行为时,保证守法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以保护其合法利益。
(三)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计重收费不以增收为目的,确保实行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现有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
(四)引导发展原则。通过实行计重收费,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发展大型车辆运输。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从而达到优化货运车辆结构的目的。
(五)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实行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影响大,直接涉及到货运车主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社会反映敏感。因此,应采用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实施,逐步扩大范围,确保收费政策调整的平稳过度和社会稳定。
二、计重收费对象
计重收费对象为行驶在我省收费公路上的各类货运机动车辆。
三、主要措施
(一)重新核定实行计重收费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
实行计重收费后,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都将发生变化,需要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在原按车型分类费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新确定计重收费车辆通行费的基本费率标准。确定费率标准工作量大,需要一定的时间。为加快实行计重收费的整体进度,费率标准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抓紧测定后,另行报省政府批准。
(二)统一并明确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国标)的要求。根据GB1589国标的规定,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位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三)规范称重设备的安装,加强其使用管理。
1.对高速公路和封闭式收费公路,称重设备应统一安装在收费站的出口车道上,在安装称重设备的前方设置必要的车辆减速装置,并在收费公路的入口设置“禁止超载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醒目标志。
2.计重收费的称重设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所选用的称重设备的质量和精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3.在实行计重收费过程中,要加强对称重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别是要会同计量部门,对称重设备定期开展检测和校正活动,以保证称重设备的精度。
四、实施步骤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牵头的协调机构。
实行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社会反响大,事关国民经济诸多环节的物流成本、广大运输业户的直接经济利益和收费公路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需要交通、物价、财政、公安等多个部门密切配合。必须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领导挂帅,交通、物价、财政、公安等部门和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计重收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计重收费工作提升为政府行为。同时,各市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进行现场协调。
(二)时间安排。
1.3月份,完成实行计重收费调研及前期准备工作。
2.4、5月份,省物价、交通和财政部门进行费率标准测算;完成计重收费称重设备的招标工作;完成车道改造技术方案的制定;完成交通量调查及相关数据的采集;下发《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3.6月份,省物价、交通和财政部门完成费率标准的论证审核,制定费率标准方案,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完成原收费系统的改造;集中开展对外宣传活动;开始收费车道改造和称重设备的安装工作。
4.7、8月份,完成称重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收费系统与计重收费系统的集成、调试工作;分两期对收费人员进行培训;8月份,在京沪、石黄、衡德高速以及与其并行的普通公路收费站进行计重收费试运行(试运行路段称重设备的安装、调试在7月底前完成)。
5.9月份,在试运行的基础上,完成称重设备的检测、校订工作,全省收费公路实施计重收费。
6.10月份,对全省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三)制定实行计重收费应急预案。按照“保证畅通、确保稳定、逐步过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实行计重收费应急预案。一是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同时,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收费站原有收费系统,或者制定出通行费征收的备用方案,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在车流量较大的主线收费站,将车道分为客车专用道和货车专用道两种。通过在收费广场前设立醒目标志,提醒司机按照分道标志准确进入车道,预防堵塞车道现象发生;三是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初期,在收费站部署一定的公安、交通执法人员,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公路运营企业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四是建立信息报告机制,及时向交通、公安部门报告出现的有关突发性事件等有关信息,同时,定期报告过往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情况,并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开展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工作。载货车辆实行计重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直接涉及广大运输业户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力大。因此,宣传工作要贯穿于整个实行计重收费的全过程。通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司机、车户深入了解计重收费,从而做到理解计重收费、接受计重收费、支持计重收费。一是制定系统的宣传计划,将宣传工作贯穿计重收费工作的全过程。二是在正式启动计重收费前,用1个月以上的时间进行集中宣传。通过开辟报纸专栏、组织专家访谈、系列报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实行计重收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采取张贴广告、悬挂横幅、涂设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到计重收费公路的入口处、公路沿线、收费站口、服务区等收费源头进行宣传,增强宣传效果。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实行计重收费是一个影响面比较大的系统工程,要充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和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工作,防止出现大起大落的不利局面。一是合理布局治超检测点,实现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互动互补。逐步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在实行计重收费公路的省际交界间、重要入口等处,设置治超检测站点,构建治超执法监控网络,对进入路网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和治理。二是对于逃避执法检查,通过绕行、闯卡等手段擅自进入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过实行计重收费方式,进行经济调节,形成治超经济调节监控网络,从而实现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双重监控。三是加强对车辆制造、销售、运输、市场准入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综合治理力度。
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
实施过程中紧急事件处理办法
我省高速公路和一般干线收费公路自2007年8月16日起陆续实施计重收费。为妥善应对计重收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因计重收费引起的交通拥堵、暴力抗费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包括计重设备故障、收费缓慢等原因造成的大量车辆滞留收费区域、堵塞收费车道、公路网局部交通瘫痪、暴力抗费群体性事件、大规模卸载逃费、系统故障和其他不能正常进行计重收费的情况。
第二条计重收费实施期间发生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政府牵头,协同应对。各级政府负责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有关单位指派专人驻守收费站,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厅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工作,各市交通局负责所辖收费公路群体性突发事件,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负责处置所辖高速公路群体性突发事件。
组织保障
第三条省成立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各市也要成立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重收费保障工作。
第四条计重收费实施初期,各级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要指派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督导计重收费工作,解决突发应急事件。
第五条计重收费应急保障工作要按照“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的方针组织开展。
(一)交通征稽部门:在出现突发事件后,立即通知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赶往现场,同时组织本单位予以协助。
(二)交通路政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疏导交通,协同运管部门组织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所需要的交通运输工具。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事故处理、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危害公路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遇收费公路、收费站发生交通堵塞进,配合交通部门疏导、分流车辆。
第六条完美应急报告机制,针对计重收费实施初期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和影响程序分级处置。
(一)对于收费区域及临近路段发生严重交通堵塞超过1公里或2小时内无法疏通的,发生大规模群体抗费的,打砸收费站设施及收费人员造成收费工作无法进行的,超限超载车辆大规模绕行地方公路、造成地方公路严重损坏的,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造成桥梁倒塌的,由省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指挥调度。
(二)对于收费区域及临近路段发生交通堵塞超过500米或1小时内无法疏通的,发生聚众闹事,不能实施正常收费等突发性事件,由各市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省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
(三)收费站部分车道计重收费设备故障造成无法计重收费或者堵塞车道,或收费区域内车辆拥堵,压车10辆以上并堵塞半小时以上,影响交通畅通的,由各收费公路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处置。
应急处置
第七条驾乘人员对称重结果提出异议且经核实后确实误差较大时,按车型收费。缴纳通行费后,又提出重新称重或退款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驾乘人员无理取闹,占据车道致使交通堵塞的,由公安交警配合路政执法人员(收费站疏导员),强制将车辆引离车道。导致大规模交通堵塞的,改按车分类收费,疏散车辆。
第九条驾乘人员所持现金不足以缴纳通行费的,经驾乘人员书面同意,可留下物品作抵押,放行车辆。
第十条收费秩序受到冲击、收费人员受到伤害威胁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联合路政执法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一条收费区域内发生交通拥堵时,压车5辆以上的,开启全部车道。压车50辆以上的,暂按车型收费并疏散车辆。对于堵车长时间得不到缓解的,由交通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交警部门,并在前方适当位置设置分流指示标志,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分流。
第十二条全省公路网局部交通瘫痪的,施工路段暂停施工,分流车辆,同时暂停计重收费,改按车型收费,并组织力量加强疏导,保障畅通。
第十三条对发生超限超载车辆大规模绕行农村公路和非收费公路时,省治超办协调有关部门调整检测站位置,同时加大流动治超力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
附则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组织混乱导致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2007年8月13日前,各市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值班电话报省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11―83998834、83038834(传真)。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6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