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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银政办发〔2008〕128号 |
|---|---|
| 颁布日期:2008-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职责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拓宽农业融资渠道,规范管理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银川市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76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银政发﹝2008﹞26号)精神,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各乡(镇)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与乡(镇)承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职能的站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不增加编制和人员。具体职责为:
1、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管理和监督本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工作。
2、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办理流转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及流转合同的鉴证。
3、负责对用于抵押贷款的农业设施进行审核和权属认定。
4、负责农业设施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年检和变更。
5、负责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提供流转信息服务。
6、负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的登记、变更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7、负责调解、处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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