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令第222号
颁布日期:1997-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务院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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