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0-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二、第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归

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

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

合会和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

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四、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

合理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国家在人员、设备、经费

等方面给予扶助。”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

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

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

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

六、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引

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兴办高新技术企

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七、第九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

增值税。”

八、第十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

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十、第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归侨、侨眷有权接受境外亲友的遗赠或者赠与。”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归侨、侨眷继承

境外遗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第二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三款。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归侨、侨

眷申请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

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十二、第十六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

"

十三、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归侨、侨

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

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

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十四、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归侨、

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

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十五、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归侨、

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

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归国华侨联合会

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

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

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九

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合法使用

的土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

三条规定,非法侵占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有关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

十条第二款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

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有关

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根据本决定

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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