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84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11月14日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1957年11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建议,决定: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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