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
法办[2003]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自2003年6月1日,美国由一私人送达公司PROCESSFORWARDINCINTERNATIONAL(PFI)代为行使《海牙送达公约》美国中央机关的部分职能,为期五年,并就每件向其国民送达请求收取执行费用。我国与新加坡根据中新司法协助双边条约规定的途径办理司法协助事宜以来,新方根据中新条约第10条的规定已对我国请求向其国民送达事宜,要求执行送达后支付执行费用:加拿大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声明向请求提供司法协助的国家进行收费。实践中亦已实际对我国请求向其国民送达事宜进行收费。现将上述三个国家有关支付送达费用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向美国支付送达执行费用的具体要求:
支付时间:预付
支付方式:汇票
支付金额:89美元(2003年),91美元(2004年),93美元(2005年),95美元(2007年)
汇票收款人:美国“PROCESSFORWARDINGINTERNATIONAL”
二、向新加坡支付送达执行费用的具体要求:
支付时间:执行后支付
支付方式:汇票
支付金额:根据送达情况收取费用数额不等(由20新元到130新元或更高)。
汇票收款人:“TheRegistrar,SupremeCourt,Singapore”。
三、向加拿大支付送达费用的具体要求:
支付时间:预付
支付方式:汇票
支付金额:50加元
汇票收款人:根据下列不同的省填写不同的名称:
A1berta:ProvincialTreasurerofAlberta
BritishCOlumbia:MinisterOfFinanceOfBritishC01umbia
PrifleeEdwardlsland:ProvincialTreasurerOfPririceEdwardlsland
Manitoba:MinistetofFinanceOfManitoba
NewBrunswick:MinisterofFinanceOfNewBrunswick
NovaScotia:MinisterofFinanceofNovaScotia
Ontario:TreasurerofOntario
Quebec:MinistredesFinancesduQuebecSaskatchewan:DepartmentOfJusticeOfSaskatchewan-Sher-iffServices
Newfoundland:NewfoundlandExchequerAccount
YukonTerritorial:TreasurerOftheGovernmentOfYukon
NorthwestTerritories:GovernmentOftheNorthwestTerritories
Nunavut:GovernmentOfNunavut
请各高级法院有关部门照此办理。对美国、加拿大的送达,将汇票连同送达文书一并送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转递。对新加坡的送达,在文书送达后,按新方确定的送达费用支付,汇票经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转递。
请求送达的当事人可根据我院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法(2003)73号)的通知,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购所需外汇,办理有关汇票。
20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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