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函〔2001〕33号
颁布日期:2001-06-26失效日期:2013-04-08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6日法函(2001)3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正[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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