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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9-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1989年8月14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8月5日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现转发给你们,以便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工商政字〔1989〕第170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你局在法院因办案需要了解被告办理企业登记的情况时,向法院收取咨询费,这种做法不对。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咨询,不得对此搞“有偿服务”。希望你局立即停止这种收费。
198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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