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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5-04-04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5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3月22日请示的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在判决宣告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可由最先提交上诉状的当事人预交。
(二)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对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
(三)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再行上诉的,应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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