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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求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5-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求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两年来,在我院收到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民事请求案件中,由于不少案件既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又未对不同看法提出倾向性意见,以致不便我院研究答复。今后,希望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对重大疑难案件,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后,如认为尚需请示我院,请将讨论情况和你们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我院。
另外,有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有时直接向我院请示。请各高级人民法院转告他们,凡需请示的案件,应按照我院〔73〕法办字第4号通知逐级请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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