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应该受理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应该受理的批复
195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法群字第089号所请示的关于东北地区法院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我们意见:在我国尚未颁布民事诉讼法前,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是应该受理的,因为这样做是便利人民诉讼和法院工作的。受理法院如有需要询问原告的事项,可以委托原告所在地法院,代为询问原告,制成笔录转去,如必须原告亲到受理法院出庭时,也可令其出庭。来文中所称:东北地区某些法院退回原告诉状要他在当地法院起诉,制成笔录再转去的做法是不妥的。希检查改正。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