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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1-03-21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199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0〕157号“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可否判决维持原判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再审所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新判决。再审后作出的新判决,原来是第一审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因再审后作出新判决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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