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0-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99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0)73号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个体工商户周福军发现自己七千八百元金额的记名存折丢失,立即向其存款的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打电话声明挂失。该所工作人员接到挂失电话后,查实上述存款确在本所,但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止付的登记手续,致使该存款挂失后被他人冒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75条、第106条的规定,徐水县工商银行金融服务所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