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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9-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1989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三妹等人诉陈德晶房屋确权一案的请示报告》和案卷,均已收悉。
从你院报来的案卷材料看:讼争的两栋房屋,是解放前高三妹夫家兄弟四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共有是正确的,故同意不再变更。但应继续做好高三妹等人思想工作,劝导他们珍惜兄弟情谊,以团结为重,服判息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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