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财综〔201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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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2〕4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用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12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http://www.gov.cn/zwgk/2012-07/25/content_2191510.htm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4日
附件下载:
附件.xls
http://www.gov.cn/zwgk/2012-07/25/content_2191510.htm
附件
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部门收费项目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一外交
1.护照费缴入中央国库
(1)护照[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护照加急[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2.认证费缴入中央国库
(1)认证[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认证加急[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3.签证费
(1)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缴入中央国库[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0]127号
(2)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1992]价费字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综[2003]45号,财预[2009]79号
(3)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
(4)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同上
4.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缴入中央国库[1992]价费字198号,财预[2003]470号
5.代发电报收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字[1997]123号,计价费[1997]1687号,财预[2003]470号
二发展改革
6.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56号
三教育
7.普通高中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
(1)学费
(2)择校费
8.普通高中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同上
9.中等职业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同上
10.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同上
11.高等学校学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6]2号
12.高等学校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教财[2006]2号
13.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2]42号,[1992]价费字367号
14.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1992]42号,[1992]价费字367号
15.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学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发改价格[2009]2555号
16.考试考务费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1992]价费字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1992]价费字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
(3)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
(4)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财综字[1999]110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
(5)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同上
(6)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
(7)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同上
(8)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
(9)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同上
(10)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同上
(11)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计价格[2001]122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