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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国税函[2011]97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0644128.files/n10644137.tif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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