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3〕42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局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各单位、部门(含社团,下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局党组十项具体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是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各单位、部门务必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加强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局党组的部署要求上来。

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是加强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各单位、部门务必要坚决贯彻执行。除已经批准保留和按政策不适用上述规定的项目外,一律取消。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新设立的,由相关主承办单位、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司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中,周期性的项目须于每年10月底前进行申报,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的可单独申报。经批准的项目的调整、变更适用上述审批办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局所属社团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调整、变更科技奖励,依照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凡开展面向超出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范围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附带评比达标表彰的检查活动,由各主承办单位、部门于每年底前向局党组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开展前向局党组上报具体活动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具体活动方案包括项目名称、主承办单位(部门)、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四、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人事司归口负责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日常管理工作。其中,科技奖励事项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提出意见,由人事司核报局党组。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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