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国原创广场健身操(舞)展示交流活动的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国原创广场健身操(舞)展示交流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国原创广场健身操(舞)展示交流活动的通知
体群字[2013]118号
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自治区体育局,国家民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和丰富体育健身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国家体育总局于2013年7月16日至8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征集原创广场健身操(舞)作品的活动。该活动得到各地体育局和各行业体协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得到了全国广场健身操(舞)爱好者的积极响应和热情参与,在征集阶段涌现出大量优秀作品。现征集阶段已结束,经专家评审和网络投票及公示,评选出一等奖30支,二等奖60支,三等奖169支(具体名单见《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3年全国原创广场健身操(舞)征集活动优秀作品评选结果的通知》)。根据工作安排,一等奖30支队伍将赴广东参加展示交流活动。现将展示、交流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承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广东省体育局、肇庆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肇庆市体育局、肇庆市总工会
二、活动时间和地点
2013年10月24日至27日,广东省肇庆市。
三、参加人数
每支队伍限领队1人,教练1人,工作人员1人,表演者36-48人。
四、费用
展示活动期间食宿费由主办单位负担,各参展队伍差旅费自理,提前到达或延后离开的食宿等费用队伍自行负担。
五、各参展单位必须为参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健康证明,报到时一并交组委会,否则取消参展资格。
六、报到时间
2013年10月24日全天。
七、请各队于10月15日前将队伍信息表(见附件)电邮至:[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并传真至:(010)87104007和(020)2828277。
联系人:刘凤凤
电话:(010)87182967
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2013年全国广场健身操(舞)展示交流活动队伍信息表.doc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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