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古典园林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关于苏州古典园林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5〕2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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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苏州古典园林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2079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苏州古典园林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苏文物保〔2015〕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同意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应进一步明确保护规划的定位、目标、核心问题、策略和方法,突出其整体性。
三、应基于苏州古典园林的突出普遍价值,明确各遗产点的特点、价值载体及具体的保护管理对象,如建筑、植物、山石、水体、家具陈设、材质、色彩、空间序列、对景以及外围天际线等,针对其不同性质,制订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四、建议适度扩大规划范围,从城市层面考虑与相邻街区、世界文化遗产大运河(苏州段)的关系,梳理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保护区划,本着简洁明晰、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9处园林的保护区划,作出合理调整。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划此次暂不作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不应小于遗产区,建设控制地带不应小于缓冲区。
五、应进一步明确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指标,并确保与城市总体规划、历史名城规划等相关规划有效衔接。
六、应对文物本体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评估,对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植株选取和养护、游客管理、遗产监测等方面工作,提出妥善、具备可操作性的原则、定量要求、工作流程以及工作计划,进一步提升苏州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水平。
七、适当核减规划经费估算。
八、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为依据,做好苏州古典园林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九、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抓紧研究制定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游客承载标准,进一步加强苏州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监测和展示利用等工作。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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