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渚城保护规划修编立项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文物保函〔2015〕1750号
颁布日期:2015-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桃渚城保护规划修编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750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临海桃渚城保护规划编制项目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桃渚城保护规划修编立项。

二、在规划修编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系统评估已批准文物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效果和存在问题,根据规划分期内容和实施情况综合考虑规划修编的原则和目标,树立正确的古城保护理念,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工作思路和方向。

(二)明确文物构成及保护对象类型,重视收集相关历史资料,结合最新考古和研究成果确定文物分布范围。加强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勘察与评估,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补充说明修编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三)应综合评价现有保护区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文物保护和管理需要调整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控制指标,保护文物及周边环境风貌。

(四)加强管理及展示利用的研究,明确文物利用的定位、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注意突出桃渚城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不得进行缺乏依据的古城复建。基础设施应根据文物和相关环境的实际需求进行规划。

(五)加强与相关上位规划的衔接。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桃渚城保护规划的修编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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