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5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5年度培训计划》的通知

文物人函〔2015〕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文博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全面实施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我局制定了《国家文物局2015年度培训计划》,并已经我局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各主办、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办人函[2014]211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国家文物局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以提高文物系统干部能力素质和推动事业发展为目标开展培训。

一、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履行办班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培训名称、地点、内容、对象和时间等,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早启动培训班筹备工作,对培训班予以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二、严格培训经费管理。坚持务实节俭办班,严格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超标准、违规收费,变相收费。

三、加强培训管理与总结。不断创新培训方式,科学确定培训内容,精心选配培训师资,指定专人负责培训班的日常管理,提高培训服务水平。要做好培训项目质量评估和总结工作,梳理培训工作的经验与问题,于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将培训总结资料报送我局人事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参考培训计划,按照每期培训班的具体通知(开班前下发),做好学员的选派工作并对培训项目的执行予以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2015年度培训计划

http://www.sach.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504011045370006440.xls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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