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的函
|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文号:国土资厅函〔2012〕1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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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2〕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重点工作布局安排及公文、会议、宣传、检查、培训、调研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号)要求,部决定于2012年11月至12月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矿补费征收管理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补费征收情况、入库情况;矿补费征收统计网络直报系统使用情况;矿补费减免审批情况等。
二、检查对象
检查分为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各省(区、市)各级国土资源矿补费征管机构组织自查,国土资源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矿补费征管机构以及部分征费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其他未抽查省份今后另行安排。
三、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要求,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认真填写自查表(详见附表1),本级主管领导签字或盖单位章。省级征管机构应对部分市、县进行必要的抽查,汇总各级征管机构自查表,填写本省(区、市)检查结果评定表(详见附表2),右上角盖厅(局)章。有减免项目的,附矿山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减免项目名称、减免数额及减免理由)。
(二)抽查。部组织部分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6个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每个抽查组要检查2个省(区、市),每省(区、市)要实地抽查2-3个市或县矿补费征管机构,每个被抽查的市、县要对2-3个征费矿山进行实地检查。抽查应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各级征管机构自查表、矿山缴费票据、矿补费征收台帐等,以及交换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并在省级征管机构填写的附表2上签署检查组评定意见。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2012年11月20日前)。各省(区、市)各级矿补费征管机构应于2012年11月10日前完成本级征收范围内自查,附表1报省级矿补费征管机构。省级征管机构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盖厅(局)章的附表2及附件报部储量司(纸质1份,电子文档1份),并留存另外相同1份纸质附表2备抽查所用,附表1留存省厅备查。
(二)抽查(2012年11月20日-12月15日期间)。每个检查组应于12月15日前结束抽查工作。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签署抽查意见的附表2报部储量司(纸质1份,电子文档1份)。抽查组人员组成及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总结(2013年1月15日前)。专项检查结束后,部将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部通报表彰优秀征管机构的依据和参考。
五、检查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矿补费征管专项自查工作,积极配合抽查。检查工作要立足全面、客观,要认真结合检查工作内容要求,对自查和被抽查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既要反映工作成效,总结好的思路、好的做法,又要发现存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检查结果评定要结合自查和抽查结果进行客观的、综合的评价。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孙志伟(010)6655828166558277(传真)
E-mail:[email protected]
陈红(010)66558296
2012年10月25日
附件:
1._省(区、市)_市_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自查表.xls
2._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结果评定表.xls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10/t20121029_11513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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