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总署公告〔2015〕64号
颁布日期:2015-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82077.htm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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