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环监函[2016]62号
颁布日期:2016-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环监函[2016]62号

关于举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我部决定举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时间:2016年1月19至21日(1月18日报到)

(二)培训地点:江苏省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栖霞区灵山北路190号)

二、培训内容

(一)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二)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工艺、相关知识介绍;

(三)赴金陵石化进行现场教学;

(四)石油化工行业排放量核算方法简介及排污费计算;

(五)包装印刷行业排放量核算以及排污费计算;

(六)赴包装印刷企业现场教学;

(七)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讲解;

(八)VOCs排污收费系统功能介绍。

三、参加人员

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各1人,石化行业、包装印刷行业集中的市级排污费征收业务骨干1-2名。

本次培训将就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讨论,请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务必参加。

四、其他事项

(一)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于2016年1月15日前登录http://www.envsc.cn网站在线报名系统(口令vocs2016)填报参加培训人员情况。

(二)参加培训人员培训费(含食宿费)由我部承担,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员单位承担。

(三)本次培训不安排接送站。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杨妮(010)6655696417701309322

(二)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丁福南(025)8363093118951651306

(三)南京市委党校

张峰(025)867520721381338992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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