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长青老龄社会发展研究院成立登记的批复

颁布单位:民政部文号:民函〔2015〕332号
颁布日期:2015-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长青老龄社会发展研究院成立登记的批复

长青老龄社会发展研究院举办者:

你们关于成立长青老龄社会发展研究院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长青老龄社会发展研究院成立登记。该院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长青老龄社会发展研究院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老龄社会发展理论研究作出积极贡献。

研究院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研究院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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