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2014〕10号
当事人:扬州市苏灵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宝余
地址:江苏省江都市宜陵镇
当事人生产假农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3年6月5日,我部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农药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现场抽取了当事人生产的20%氯氰·乐果乳油(登记证号PD20085634)。经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检测,检出禁用农药甲基对硫磷(含量为3.1%)。以上事实有农药产品质量抽样单和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13-NYWT-1216)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的规定。2014年3月21日,我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农药告〔2014〕9号),拟做出吊销当事人农药登记证的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部认为,当事人在20%氯氰·乐果乳油中违规添加禁用农药甲基对硫磷,严重不符合质量标准,一旦投入到农业生产可能对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多年来,我部一直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违法行为作为农药监督执法的重点。当事人在此种形势下依然生产假农药,特别是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性质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20%氯氰•乐果乳油的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085634)。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部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农(农药)罚〔2014〕1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411/P020141105588159172528.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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