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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延长免收债券相关费用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延长免收债券相关费用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促进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展,按照《关于免收债券相关费用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159号),自2008年10月13日至2009年11月30日,结算公司对债券业务相关费用予以减免。经商证券交易所,现就延长免收债券业务相关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本公司对完成发行初始登记的企业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继续免收初始登记费。
二、本公司对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权益登记日在上述期间内的兑息兑付业务,继续免收兑付兑息手续费。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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