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五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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