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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公告第45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2006年11月3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4月28日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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