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9年第7号
颁布日期:2009-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含锦州滨海新区、锦州市松山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直各部门(含省垂直领导部门,下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公民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000元以上(含本数)、对个体经营业者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0000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0000元以上(含本数)。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其主办机关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2份;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

(三)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复印件)2份;

(四)听证告知书(复印件)2份;

(五)案件处理审批表(复印件)2份;

(六)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装订成册。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市政府法制部门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材料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已报送备案,被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报送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情况、最终结果及时报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部门经过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向报送机关提出;报送机关应当自行改正,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机关拒不改正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市政府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以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报送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建议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直各部门对其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的《锦州市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锦政规[1992]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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