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临政办发〔2009〕126 号
颁布日期:2009-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9〕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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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

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残疾人

优惠扶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扶持政策。户

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

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有关

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采

取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

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优

惠扶持残疾人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

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予以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

待遇。

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

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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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

免试体育。

第五条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减、免

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急诊

观察床位费、普通病房空调费、普通病房取暖费;社区卫生服

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

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

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实施中,优先安排

贫困残疾人。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

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

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七条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少于10%

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和

证照类的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可以按市有关规定申请小

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各级残疾人联合

会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将残疾人失业、求职、就业登记

等有关信息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

当向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政府设立的各级就业服务大

厅和其他就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残疾人专用服务窗口。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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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年检费,并在场地、

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

先核发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第八条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的,税务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由残疾人组织的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应缴

纳的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残

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

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

车应缴纳的车船税;

(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报经批准

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

产品或服务。

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所属的劳动力

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推

荐残疾人,并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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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录(聘)

用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

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

业技能培训。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培训

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可以凭残疾人证、培训合格证

书和收费票据向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

训补贴,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一次

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

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农

村低保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

免收优惠;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

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

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

等福利机构;

(三)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对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从2010年起,

对享受城乡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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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区政府为其代

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城市中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

构应当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享受低保

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

人民政府从社会救助金中足额代缴,对其中重度残疾、一户多

残、老残一体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超出报销封顶线

由个人承担部分再给予救助。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中小学阶

段学生、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费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

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纳10元。

第十四条白内障复明、精神病、畸残矫治手术(非功能性

除外)、康复训练等残疾人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

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五条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

设和危房改造规划,并纳入统一的筹资渠道。符合条件的城镇

残疾人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在选房和无

障碍改造上充分考虑残疾人出行和使用方便,给予特殊照顾和

帮助。

第十六条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

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

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

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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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

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助残资金,用于

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等项目。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

疾人的特殊需求,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

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行、助听、

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

医院应当设立康复科。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应当设立康复指导站、康复站,配备专、兼职康复指导员和

康复员,落实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

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改造和

建设。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

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

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

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无障碍建设工程

不得投入使用。

广播电视等部门应落实残疾人信息无障碍措施。电视台要

开播电视手语节目,广播电台要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

第二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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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体育人才库,并适时组织集训。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

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

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

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的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演员、艺术指导人员、工作人员、

输送单位,应当按照健全人比赛的同等规格给予奖励和表彰,

并优先安排成绩突出的残疾人运动员、演员上学和就业。

第二十一条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

下列优惠:

(一)免费进入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

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

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

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二)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三)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四)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交纳;

(五)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

具;

(六)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

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

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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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的候车(机)室

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

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

车(机),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第二十四条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

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明显位置,设置残疾

人优先、凭证优惠或免费等标志。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

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对符合法

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

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六条加大对残疾人“整村赶平均”工程的政策和

资金扶持力度。市和县区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残疾人“整村赶平

均”工程,每年用于“整村赶平均”工程的资金要占农村扶持

资金的一定比例。

第二十七条开展农村残疾人富脑送技活动,实施“沂蒙

阳光”技能人才双万培训计划。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依托各

级残联培训基地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全市7000多个村中,培训

2万名(大村培训2-3名,小村培训1-2名)修鞋师(修伞、

配钥匙)、盲人按摩师、三车维修师(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

小家电维修师等“沂蒙阳光”技能人才。

第二十八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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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人各项优惠扶持规定

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起施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