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威政发〔201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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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威海市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文化市场管理水平,规范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刘公岛风景区除外)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的行政处罚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威海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文化执法部门)是市政府实施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范围内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行使文化行政管理(文物管理除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广播影视行政管理、版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吊销许可证以外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和环翠区文化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
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文化市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文化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权由文化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后,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市县两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许可证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办理相关登记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文化执法部门(高区、经区、工业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直接告知市文化执法部门)。
文化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第六条文化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文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文化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文化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
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
当。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文化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文化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文化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文化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三条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作出查封、扣押、没收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制作清单。
清单应当载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完好程度等事项,由文化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清单一式两份,由文化执法部门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文化执法人员注
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并于当日将查封、扣押、没收或先行登记
保存的财物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文化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财物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文化执法部门应当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退还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文化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被查封、扣押的工具和物品难以保存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文化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文化执法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文化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文化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吊销许可证要件时,应当书面告知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当自收到文化执法部门的书面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核实后予以吊销,并书面告知文化执法部门。
第十七条文化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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