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府办发[2010]10号
颁布日期:2010-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巴府办发[2007]7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促进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川价费[2002]11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规定的许可条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择地统一修建人防工程。

第二条严把易地建设项目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报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算的。

(三)建设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三条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川价费[2002]11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5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20元;三类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元。巴中属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三类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新建民用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

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用于解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建设计划批复界定)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凡修建了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防护体系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予以免收。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各人防部门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党政网上实行联网收费。各地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银行代收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具体按川委办[2001]4号文件执行。专项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当地政府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财政、价格、审计和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