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蚌政办〔2009〕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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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蚌埠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科学的适用标准,完善行政处罚程序,避免处罚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不当使用自由裁量权。
二、工作目标
开展试点工作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避免畸轻畸重或者同案不同罚。
三、试点内容
(一)梳理和更新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各试点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的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编制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包括颁布机关、法律法规名称、具体条款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各试点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行范围、裁决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分类细化,作出准确、科学、统一的规定,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标准。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轻处罚的,在最低限以下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按中间限额以下处罚;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按中间限额以上处罚;
5.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个处罚标准;
6.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幅度较大的,根据违法行为,确定具体处罚标准;
7.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机关可根据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8.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确定相应的实施标准;
10.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制定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
各试点单位在遵守《行政处罚法》基本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具体要求是:
1.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3.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之前应当先经过审批立案程序。遇到紧急情况时或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之前难以做到先审批立案时,应一边采取措施,一边报告,事后马上补办立案手续;
4.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不超过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5.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部门执法机构提出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理建议;执法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必须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再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或集体讨论。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必须说明理由;
6.适应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8.行政执法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9.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其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的有关材料和结案报告等。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试点单位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接受监督。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各试点单位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本部门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实行行政处罚月报制度。各试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包括处罚对象、基本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3.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各试点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皖政〔1998〕47号)的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机关认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应主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试点范围
根据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5家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在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正式公布执行之后,可暂不执行市政府之前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相关文件。
五、实施步骤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11月1日—12月31日)
试点单位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梳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及处罚程序,经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函复同意后,由试点部门正式公布。
(二)运行阶段:(2010年1月1日—6月30日)
试点单位按照正式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及处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0年7月1日—8月31日)
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全面推行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二)明确责任,落实到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按计划、分步骤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三)健全机构,提供保障。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
(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认真研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在全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并对试点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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